主旨:公示送達本分署98年營稅執專字第22550號義務人昌昇水電行案件,應送達與義務人昌昇水電行合夥人趙建維之公文書件,公告黏貼本分署公告欄,前開通知文書乙份由本分署忠股書記官保管,義務人得隨時向該股書記官領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