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本分署91年地稅專執字第23747號義務人江清侄(即江建菖)案件,應送達與抵押權人林家輝之不動產第1次拍賣通知文書乙份,公告黏貼本分署公告欄,前開通知文書乙份由本分署和股書記官保管,義務人得隨時向該股書記官領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