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本分署104年營稅專執字第000015號義務人良建建設工程行即林朝文案件,應送達與義務人良建建設工程行即林朝文之解除限制出境(海)通知文書乙份,公告黏貼本分署公告欄,前開通知文書乙份由本分署禮股書記官保管,義務人得隨時向該股書記官領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