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回首頁

:::

執行署獎勵檢舉義務人財產資料,最高獎金一百萬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09
  • 資料點閱次數:474
執行署獎勵檢舉義務人財產資料,最高獎金一百萬元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作業要點」修正案業於95年2月6日經法務部核准備查,並將於95年3月1日生效,由於該要點係為落實立法院94年5月19日第6屆第1會期司法、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作成之附帶決議三,新增檢舉人提供「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之資料」,得獲「檢舉獎金」最高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之規定,此一創新執行措施,係在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下,以獎勵之方式,鼓勵民眾及有關機關人員,對滯欠「鉅額」公法上金錢付義務之義務人,檢舉其財產資料,以令公法債權獲償,進而實現社會之公平正義。預料日後檢舉情況踴躍,此類義務人勢難隱匿財產,將能有效杜絕其僥倖心態。鑒此,法務行政執行署特再呼籲滯欠「鉅額」款項之義務人,早日清償,以免日後遭檢舉而有受社會議論之風險;另對前揭要點之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獎勵檢舉事項,除原規定之「被檢舉人確實行蹤」,另新增「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之資料」。 二、被檢舉人之範圍,新增法院裁定准予管收者,如被管收人已先行離開法院,致執行管收顯有困難或其他必要情形,行政執行處得函報行政執行署予以獎勵檢舉公告,以免被管收人藉由逃匿,躲避管收。 三、對於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法執行後,未清償金額逾一千萬元,或在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於符合該要點規定之要件時,行政執行處應即報請行政執行署以公告獎勵提供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之資料。 四、檢舉獎金,如係檢舉被檢舉人之確實行蹤並因而拘獲或管收者,於有特別困難情事,最高獎金為二十萬元;另如係提供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之資料者,依檢舉人提供之線索,查獲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經依法執行,致公法債權獲有清償者,依一定比例計算檢舉獎金,最高獎金為一百萬元。 五、檢舉獎金之發給,係於於行政執行署確定得領取獎金之檢舉人及其領取獎金數額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 六、行政執行署於必要時得設獎勵檢舉審核會,審核檢舉獎金發放事宜,以期此項作業更為審慎公平。 此外,獎勵檢舉公告於行政執行署網站公佈(網址:http://www.tpk.moj.gov.tw),並定期更新,歡迎各界上網查詢,並對檢舉事項提供具體線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