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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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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移送機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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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中所稱「移送機關」,係指原處分機關,即俗稱「開單機關」。例如:國稅局、地方稅務局、健保署、勞保局、監理站、縣政府、市公所、環保局等主管機關。這些主管機關依法對民眾開單(行政處分)後,民眾就會產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即產生繳稅、繳健保費、繳罰單等義務),若逾期未繳納,這些主管機關就會把案件「移送」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第4、11條參照)。因此實務上都將這些主管機關稱為「移送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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