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標的物是否屬義務人之財產,分署以財產外觀為認定(例如動產以占有狀況認定),且若移送機關(執行債權人)堅持指封,本分署仍會依法查封。因此,若您認為本分署查封標的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請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資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