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本分署111年助特專字000476號義務人陳文裕案件,應送達與義務人陳文裕之不動產查封後通知義務人儘速繳清通知文書,公告黏貼本分署公告欄,前開通知文書乙份由本分署和股書記官保管,義務人得隨時向該股書記官領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