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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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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10 騎機車未禮讓行人也會挨罰! 罰單置之不理 當心財產遭花蓮分署查扣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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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改善行人交通安全之決心,洗刷「行人地獄」污名,行政院於1125月間推動「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從工程、教育、監理及執法等四大面向,全力落實行人優先的交通安全政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作為廣義執法面向的一員,已針對積欠交通違規罰鍰未繳的義務人,列為專案優先強力執法之對象。其中兩位分別年約40多歲賀姓()義務人及60多歲龔姓()義務人,均因騎機車未禮讓行人吃下罰單又置之不理,花蓮分署成功扣押其名下財產,追回應繳納之罰鍰。

花蓮分署表示,這二件未禮讓行人之裁罰案件,違規地點均是在北部,其中賀姓義務人於1111月間騎乘機車在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某路口轉彎時,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經大安分局交通分隊查獲,移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裁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因賀姓民眾逾期未繳,遭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強制執行。花蓮分署受理後,先對其核發傳繳通知,但賀姓民眾依舊置之不理,經多次查扣存款仍不足清償欠款,其後花蓮分署查得賀男在北部某食品公司任職,乃連同12筆違規停車罰單、未定期排氣定檢罰鍰及健保欠費共6萬餘元,於1121月間核發扣薪命令,所欠繳之罰單與費用已於今年7月全數追回。

另一位龔姓義務人於1113月間,同樣是騎機車在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某路口轉彎時未禮讓行人遭檢舉,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裁罰1,500元,因逾期未繳而遭移送執行。花蓮分署受理後,先對其核發傳繳通知,但龔女亦未理會,花蓮分署乃於1126月核發扣押命令凍結其存款,並於1127月間收取,成功追回所欠罰鍰。

花蓮分署提醒所有用路人,「車輛慢看停、行人停看聽」,尤其是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路口務必減速「慢」行、查「看」四周、有行人必須「停」讓。唯有建立正確行車觀念,才能早日洗刷「行人地獄」污名,呼籲民眾切勿心存僥倖,如因違反禮讓行人規定經裁罰並移送執行者,花蓮分署必將優先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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