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本分署105年健執字第132708號義務人潘姿羽即潘景裕案件,應送達與義務人潘姿羽即潘景裕之不動產共有人潘火受繼承人潘則佑是否優先購買通知文書乙份,公告黏貼本分署公告欄,前開通知文書乙份由本分署禮股書記官保管,義務人得隨時向該股書記官領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