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本分署107年牌稅執字第030579號義務人林世茂案件,應送達與義務人林世茂之拍定函請地政塗銷查封及同意過戶函、命義務人交出權狀文書乙份,公告黏貼本分署公告欄,前開通知文書乙份由本分署忠股書記官保管,義務人得隨時向該股書記官領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