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本分署107年牌稅執字第33027號義務人張東峯案件,應送達與義務人之拍賣通知文書1件,公告黏貼本分署公告欄,前開通知文書乙份由本分署信股書記官保管,義務人得隨時向該股書記官領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條至第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