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本分署101年助執字第478號義務人劉康麗華案件,應送達與義務人之不動產第2次拍賣通知文書1件,公告黏貼本分署公告欄,前開通知文書乙份由本分署平股書記官保管,義務人得隨時向該股書記官領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