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本分署99年綜所稅執專字第44497號義務人林明德案件,應送達與義務人林明德之執行命令文書1件,公告黏貼本分署公告欄,前開通知文書乙份由本分署禮股書記官保管,義務人得隨時向該股書記官領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