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本分署101年助執字第395號義務人恩納吉國際有限公司案件,應送達與義務人之擔保人邱純美之不動產第1次拍賣通知文書乙份,公告黏貼本分署公告欄,前開通知文書乙份由本分署平股書記官保管,義務人得隨時向該股書記官領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