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本分署100年汽費執字第27082號義務人劉政明案件,應送達與義務人劉政明之不動產查封登記、鑑價、詢價通知文書乙份,公告黏貼本分署公告欄,前開通知文書乙份由本分署忠股書記官保管,義務人得隨時向該股書記官領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