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本分署102年牌執字第400號義務人哇陽‧卡瑪蘭即鄭碩富案件,應送達與義務人哇陽‧卡瑪蘭即鄭碩富之不動產第1次通知文書乙份,公告黏貼本分署公告欄,前開通知文書乙份由本分署平股書記官保管,義務人得隨時向該股書記官領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