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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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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義務人哇陽‧卡瑪蘭即鄭碩富之不動產第1次通知文書乙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09
  • 資料點閱次數:893

主旨:公示送達本分署102年牌執字第400號義務人哇陽‧卡瑪蘭即鄭碩富案件,應送達與義務人哇陽‧卡瑪蘭即鄭碩富之不動產第1次通知文書乙份,公告黏貼本分署公告欄,前開通知文書乙份由本分署平股書記官保管,義務人得隨時向該股書記官領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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