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本分署104年地稅執字第1736號義務人李夢雄案件,應送達與抵押權人江明淨即江翊源之不動產詢價通知文書乙份,公告黏貼本分署公告欄,前開通知文書乙份由本分署和股書記官保管,抵押權人得隨時向該股書記官領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