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本分署104年地稅執字第1736號義務人李夢雄案件,應送達予抵押權人江明淨即江翊源之不動產特別變賣通知文書乙份(定於105年11月25日至106年2月24日),公告黏貼本分署公告欄,前開通知文書乙份由本分署和股書記官保管,抵押權人得隨時向該股書記官領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