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本分署103年助執字第684號義務人陽宗良案件,應送達予共有人林月枝繼承人陽一祥之函詢優先購買權人是否優先購買文書乙份,公告黏貼本分署公告欄,前開通知文書乙份由本分署忠股書記官保管,共有人得隨時向該股書記官領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