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本分署105年度道罰執字第29615號義務人丁于玟案件,應送達與義務人丁于玟之塗銷查封文書乙份,公告黏貼本分署公告欄,前開通知文書乙份由本分署孝股書記官保管,義務人得隨時向該股書記官領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