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本分署105年牌稅執字第2295號義務人彭清廉案件,應送達與義務人彭清廉之不動產特別變賣通知文書乙份,公告黏貼本分署公告欄,前開通知文書乙份由本分署禮股書記官保管,義務人得隨時向該股書記官領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