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本分署104年度道罰執字第41466號義務人潘金輝案件,應送達與義務人潘金輝之不動產第3次拍賣通知文書乙份,公告黏貼本分署公告欄,前開通知文書乙份由本分署平股書記官保管,義務人得隨時向該股書記官領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