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本分署107年牌稅執字第18135號義務人鄭碩富(哇陽‧卡瑪蘭)案件,應送達與義務人之不動產查封登記及不動產詢價公文書各1件,公告黏貼本分署公告欄,前開通知文書乙份由本分署廉股書記官保管,義務人得隨時向該股書記官領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