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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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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111年度宣導補繳汽(機)車燃料使用費通知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01
  • 資料點閱次數:107

因111年度自用汽車及機車燃料使用費已於7月1日開徵,花蓮地區仍有多輛車主尚未繳納,本站已於9月29日再次寄發補繳通知書,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止。

宣導補繳汽(機)車燃料使用費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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