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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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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起至2月7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1-28
  • 資料點閱次數:298

二級警戒措施

  • 維持加嚴之戴口罩規定,除少數例外(如下表),外出全程配戴口罩
    • 運動、唱歌、拍照及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恢復為須戴口罩
  • 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含交通運輸)應嚴格遵守:實聯制、量體溫、加強環境清消、員工健康管理、確診事件即時應變
  • 高鐵、台鐵、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除外)、國內航線:於運具內(車廂、船舶、航空器)禁止飲食
  • 賣場、超市、市場加強人流管制: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室外空間至少1米/人(1平方米/人);不開放試吃
  • 宗教場所、宗教集會活動:依內政部規定之防疫措施辦理
  • 餐飲場所:嚴格落實實聯制、量體溫、提供洗手設備及消毒用品;宴席不得逐桌敬酒敬茶
    • 違反者依法裁處並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不得提供內用服務

符合以下例外情形者,得免戴口罩

  • 農林漁牧工作者於空曠處(如:田間、魚塭、山林)工作
  • 於山林(含森林遊樂區)、海濱活動
  • 於溫/冷泉、烤箱、水療設施、三溫暖、蒸氣室、水域活動等易使口罩潮濕之場合
  • 外出時有飲食需求,得免戴口罩

        (以上場合得免戴口罩,但應隨時攜帶或準備口罩,且如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戴口罩)

  • 於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或活動(例如:藝文活動/劇組/電視主播等演出人員正式拍攝演出時、運動競賽之參賽選手及裁判於比賽期間等),如符合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相關防疫措施,得暫時脫下口罩

1月25日起至2月7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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