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分署辦理113年度各項鑑定估價業務選定鑑定人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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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資格:
- 經本分署轄區內地方法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評選為112年度得選任之鑑定人者,得向本分署申請列為得選任之鑑定人。
-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附件1),並檢附相關文件(附件2)於公告之日起至112年11月16日止(以本分署收件日期為準)向本分署秘書室提出申請。
- 112年度經本分署列入得選任鑑定人名冊者(附件3),得無須再行遞送申請書,除經議決有不適任者外,將逕列入得選任鑑定人評選名單內,參與本次評選作業。
- 寄送地點: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秘書室。
- 地址: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612號
- 承辦人:秘書室李先生
- 承辦人聯絡電話:03-8348516分機200
- 評選結果:113年本分署得選任鑑定人名冊於112年12月31日前公告於本分署外部網站。
- 相關書表電子檔請至本分署網站https://www.hly.moj.gov.tw/電子公布欄/最新消息 下載。
附件下載
- 公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pdf221 KB 112-10-18 下載次數:166
- 鑑定人收費標準(台東).pdf68 KB 112-10-18 下載次數:60
- 鑑定人收費標準(花蓮).pdf69 KB 112-10-18 下載次數:126
- 鑑定人申請書(附件1).odt8 KB 112-10-18 下載次數:64
- 鑑定報告(附件2).odt25 KB 112-10-18 下載次數:61
- 112年度選定鑑定人名冊(附件3).pdf85 KB 112-10-18 下載次數: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