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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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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分署辦理113年度各項鑑定估價業務選定鑑定人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8
  • 資料點閱次數:231
  • 申請資格:
    1. 經本分署轄區內地方法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評選為112年度得選任之鑑定人者,得向本分署申請列為得選任之鑑定人。
    2.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附件1),並檢附相關文件(附件2)於公告之日起至112年11月16日止(以本分署收件日期為準)向本分署秘書室提出申請。
    3. 112年度經本分署列入得選任鑑定人名冊者(附件3),得無須再行遞送申請書,除經議決有不適任者外,將逕列入得選任鑑定人評選名單內,參與本次評選作業。
  • 寄送地點: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秘書室。
    • 地址: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612號
    • 承辦人:秘書室李先生
    • 承辦人聯絡電話:03-8348516分機200
  • 評選結果:113年本分署得選任鑑定人名冊於112年12月31日前公告於本分署外部網站。
  • 相關書表電子檔請至本分署網站https://www.hly.moj.gov.tw/電子公布欄/最新消息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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