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分署辦理114年度各項鑑定估價業務選定鑑定人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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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
一、申請資格:
(一)經本分署轄區內地方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評選為113年度得選任之鑑定人者,得向本分署申請列為得選任之鑑定人。
(二)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附件1),並檢附相關文件(附件2)於公告之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以本分署收件日期為準)向本分署秘書室提出申請。
(三)113年度經本分署列入得選任鑑定人名冊者(附件3),得無須再行遞送申請書,除經議決有不適任者外,將逕列入得選任鑑定人評選名單內,參與本次評選作業。
二、寄送地點: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秘書室。地址: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612號。承辦人及聯絡電話:秘書室李先生,電話:03-8348516分機200。
附件下載
- 附件1-鑑定人申請書.odt8 KB 113-11-01 下載次數:16
- 附件2-鑑定報告.odt25 KB 113-11-01 下載次數:17
- 附件3-113年度選定鑑定人名冊.pdf89 KB 113-11-01 下載次數:52
- 附件4-114年度鑑定人收費標準.pdf152 KB 113-11-01 下載次數:37
- 附件5-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pdf221 KB 113-11-01 下載次數: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