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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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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分署拍定如附表所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基地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得依法行使優先承買權。 依據: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7項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6-10
  • 資料點閱次數:3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66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執忠102年地稅執專字第00001496

主旨:公告徵詢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7項。

公告事項:

  • 本分署102年度地稅執專字第1496號及108年度房稅執字第20354號等義務人江清龍及逸軒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行政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經以如附表價格、條件拍定。
  •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5項規定,基地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 特公告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得於本公告之最後公告日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具狀向本分署聲明願依同一價格、該標合併拍賣之拍賣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 自本公告最後公告之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本分署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拍定人承買。
  • 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附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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