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分署強力執法 毒犯差點沒電視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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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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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毒品氾濫越趨嚴重,吸毒年齡層不斷下滑,因毒品衍生之社會治安問題層出不窮,毒品源更是透過不同管道入侵社區與校園。為強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現有罰則之嚇阻效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下稱花蓮分署)特與花蓮縣警察局合作,自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本次強力執行重點特別鎖定在被科處怠金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的案件。由於部分遭裁罰的毒品犯常存有「不繳罰款、不上課也不會有事」的僥倖心態,反而讓「毒品危害講習」本應具有協助毒犯回歸正常生活、重返社會的功能大打折扣,因此花蓮分署加強與花蓮縣警察局雙向聯繫,利用大數據交叉比對名下財產資料,調查行蹤及出沒處所,於
花蓮分署在此呼籲民眾遠離毒品誘惑,如受裁罰更應儘速自動繳納並主動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才能有效杜絕毒品危害,找回人生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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