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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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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機關移送案件處理流程圖簡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5
  • 資料點閱次數:1368

移送機關移送案件處理流程圖簡表

1.移送機關將案件移送至本案收發室,由收發室辦理收文作業,並交由專責人員確認案件數量無誤後,再移由分案室辦理分案作業,於分案完畢後將案件交由各股承辦人員進行立案審查。

2.承辦書記官對新收案件作立案審查,經初審認有瑕疵之案件送交行政執行官室進行複審。

3.行政執行官複審認案件屬管轄錯誤之瑕疵者:由承辦書記官檢卷函送該管轄區域之分署,並於收受送達回執後,製作尾卷,辦理案件報結程序。

4.行政執行官複審認案件屬無法執行之瑕疵,但可經移送機關補正資料而合法執行者:函請移送機關限期補正,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將該案退回移送機關,並於收受送達回執後,辦理案件報結程序;如於期限內補正,則進入執行程序。

5.行政執行官複審認案件屬無法執行之瑕疵,且無法經移送機關補正資料而合法執行者:應即以退案方式將該案退回移送機關,並於收受送達回執後,辦理案件報結程序。

6.行政執行官複審認案件屬合法移送執行者:進入執行程序。

 

 

 

 

移送機關移送案件處理流程圖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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