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處理流程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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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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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異議處理流程簡表:
1.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如以言詞聲明異議,書記官須製作聲明異議筆錄,若有申請停止執行,就停止執行部分應即時處理並報請分署長核定)。
2.書記官於收到聲明異議3日內,應製作執行經過報告書並檢附相關卷證送行政執行官認定其異議有無理由,行政執行官於聲明異議後5日內製作審查意見書及相關卷證送主任行政執行官核轉分署長,並於聲明異議後7日內核定。
3.行政執行官認異議有理由: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得不分案。
4.行政執行官認異議無理由:將異議書(或筆錄)送分案室分案,並於聲明異議後10日內將執行經過報告書、審查意見書、「聲議」案卷宗及執行卷宗影本送行政執行署決定之。
5.行政執行署決定書認異議無理由:發回卷宗,待執行案件終結時,將執行卷宗及聲明異議案卷宗一併歸檔。
6.行政執行署決定書認異議有理由:依行政執行署所命之內容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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