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薪命令怎麼扣?「應領薪資」包括那些?「適當之生活費」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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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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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目前最新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15-1規定(108.5.31施行),扣押薪水原則上最多每個月扣應領薪資三分之一。但執行機關得斟酌義務人或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三分之一之限制,惟仍應預留適當之生活費用予義務人。
2.所謂「應領薪資」,包括薪俸、津貼、補助費、研究費、工作獎金、年終獎金、績效獎金、考績獎金及其他職務上給予等。
3.所謂適當之生活費用,應指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所稱「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