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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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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果對於扣薪命令置之不理,會有什麼後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 資料點閱次數:429

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貴公司如果在收到執行命令後10日內,沒有合法聲明異議,亦未將款項交付移送機關或行政執行分署,則行政執行分署得依移送機關之申請,逕向貴公司強制執行。換言之,此種情形下,行政執行分署可依法轉向執行貴公司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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