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貴公司如果在收到執行命令後10日內,沒有合法聲明異議,亦未將款項交付移送機關或行政執行分署,則行政執行分署得依移送機關之申請,逕向貴公司強制執行。換言之,此種情形下,行政執行分署可依法轉向執行貴公司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