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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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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多少金額,會被限制出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09
  • 資料點閱次數:438

義務人滯欠金額達新臺幣10萬元,且具有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行政執行分署得限制義務人或負責人出境。但滯欠金額雖未達10萬元,惟已出境達2次者,則仍然可以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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