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義務人有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等事由,例如隱匿財產、脫產等,行政執行分署得向法院聲請管收。所謂的「管收」就是將義務人拘禁於管收所。另依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5項規定,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