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因本分署無從得知您存款的錢是社會補助款,遇此情形,請您儘速以書狀或傳真方式,檢附存褶封面及內頁,或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分署申請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