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回首頁

:::

我們公司已很久未與義務人公司往來,收到貴分署之執行命令,應如何處理?置之不理有何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 資料點閱次數:330
  1. 貴公司如經查明確實已無義務人公司之債權(如貨款、工程保固款等)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如貨款不足應扣押之金額等),或有其他得對抗義務人請求之事由時(如已另收受其他執行命令等),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應於本分署執行命令送達翌日起10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具狀向本分署聲明異議。

  2. 若貴公司若未於法定期間提出書狀向本分署聲明異議,亦未將款項依命令交付移送機關或本分署,本分署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依移送機關之申請,逕對貴公司為強制執行。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