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共有人可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本分署在第1次公告拍賣時,會通知全體共有人,等到賣出去後,還會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願意依照拍定金額主張優先承買;但如果是共有人來本分署參加投標得標,其他共有人就會喪失優先承買權,本分署就不會再通知;如果同時有二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而無人願意拋棄優先承買權時,本分署會按各權利比例准予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