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執行期間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最多可執行10年。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例如稅捐案件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3條,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最長可執行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