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分署屬執行機關,對於移送機關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並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67年台抗字第376號判例),故義務人對於移送機關之課稅處分或罰鍰處分等欠稅(費)金額等問題,可依通知單上所附之移送機關電話,去電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