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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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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酒駕行為已經法院判刑確定,已經執行徒刑完畢或在緩刑期間有繳錢給公庫;或是已經被地檢署緩起訴,有繳錢給公庫或已經勞動服務完畢,為什麼監理站還會再開罰單,不是有「一事不二罰」的規定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 資料點閱次數:12278
  1. 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酒駕行為以刑事罰為主,所以監理站的罰鍰處分(罰單)原則上由刑事處罰吸收,不再處罰,這就是「一事不二罰」,但是監理站的其他種類行政罰(如:吊銷執照、道安講習、禁止考照等),依法仍可以併罰。

  2. 此外,若法院判酒駕無罪、緩刑確定、免訴、不受理等,或地檢署的緩起訴處分確定、不起訴處分,因為最後實際上沒有處以刑事罰,所以監理站仍可以依法處罰。

  3. 提醒您,若是法院宣告緩刑或地檢署為緩起訴處分,附帶要您繳一定金額給公庫或公益團體,或改處以勞動服務,法律規定此部分繳納的金額和勞動服務時數,可以折抵監理站的罰單。

  4. 綜上,您可檢附「法院判決書與確定證明書」、「易科罰金收據」、「緩刑或緩起訴繳納收據」、「易服勞役證明書」等文件,向監理站辦理酒駕罰單銷案或折抵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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