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繼承編98年6月修法,改採「繼承人負限定責任」原則,也就是將原來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的「無限」責任,修改為「有限」責任。僅須以繼承所得遺產負繳納欠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