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形式審查」?為什麼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不審查原行政處分之實體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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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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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受理案件原則上只審查有無執行名義(例如稅捐繳款書、罰鍰處分書等)存在及有無合法送達,並不審查該執行名義之實體合法性,此即「形式審查」。申言之,移送機關對人民做成核課或罰鍰等行政處分,其背後所認定的法律事實與證據、所依據的法律依據與見解、以及法規的涵攝適用等,均屬移送機關職權所轄,其認定均本諸移送機關專業之判斷,此類處分實體合法與否的認定並非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所能予以判斷。蓋國家機關分官設職,非本分署職權所轄者如逕予判斷(退案),將有違權力分立原則,且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如需審查實體問題,將有礙執行程序之迅速進行,可能導致義務人脫產使國家公法債權無法實現。義務人如對實體問題有所疑慮時,正確的做法應係向原處分機關(如國稅局、健保局、監理站、勞保局等)提出申訴,不過基於人權保障及為民服務的理念,本分署於受理人民此類陳情案件時,原則上仍會函轉給有權機關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