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署義務人甲向乙承租土地建築房屋,因其房屋遭本分署查封拍賣,事後即未再向出租人乙繳納租金,乙得否就義務人欠繳之租金向本分署聲明參與分配?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09
- 資料點閱次數:760
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乙必須先取得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支付命令等),方能具狀向本分署聲明參與分配。且乙尚須於拍賣、變賣終結之日一日前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具狀聲明(以本分署收文日為準),否則將可能無法獲得受償。又乙必須繳納執行費(除非乙前於法院或其他分署曾繳納過),方屬合法。附帶一提的是,由於本分署並無權限就私法債權部分核發債權憑證,故本分署建議私法債權人,可先向各管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再請求併案本分署執行,較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