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回首頁

:::

我根本沒收到稅(罰)單,為何就被移送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09
  • 資料點閱次數:365

移送機關須向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完成合法送達程序,執行名義生效後,始得移送強制執行。在法律上,並不是一定要本人親自簽收才是合法送達,例如由您家屬代為簽收的「補充送達」、郵差將信件寄存於您戶籍地的「寄存送達」等均屬合法送達。如台端仍有疑義,請洽該移送機關查明。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