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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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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公告之獎勵檢舉期間內,發現被檢舉人行蹤、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義務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或義務人違反禁止命令情形等具體資料時,應如何檢舉?有無檢舉獎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5
  • 資料點閱次數:547
  • 檢舉方式
    1. 書面郵寄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3517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案件審議組)
    2. 電子郵件信箱:tpk01@mail.moj.gov.tw
    3. 檢舉電話:(022633-1266
    4. 傳 真:(022633-6127
  • 檢舉時間之認定:以郵寄或傳真方式檢舉者,以郵件或傳真信件到達本署之日期、時間為準;以電子郵件檢舉者,以法務部mail server接收之日期、時間為準;以電話檢舉經轉至語音信箱留言者,以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租用之「超級信箱」系統紀錄之留言時間為準。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依檢舉人於獎勵檢舉期間內提供之線索,符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第8點第3款各目之規定者,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本要點發給獎金。但檢舉人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編制內人員不適用之。數人共同提供本要點第10點規定之同一線索者,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平均分配;數人先後分別提供前述之同一線索者,獎金發給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但其餘檢舉人提供之事證,對於執行有重要幫助者,酌給獎金。如無從分別其先後,獎金平均發給之。

※以上更新至111.7.20,最新資訊請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網站查詢,網址如下:
https://www.tpk.moj.gov.tw/9539/9801/Lpsimple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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