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未辦妥繼承登記,義務人陳述尚未取得繼承財產,亦非土地使用人,為何向所有繼承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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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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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本分署受理案件係採「形式審查」,僅依移送機關之移送書與執行名義執行,倘義務人對稅單開徵對象有疑義,請向移送機關查證。
- 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而取得物權者,無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同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另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後段之規定,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故執行分署依移送機關移送執行之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即全部繼承人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