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辦人員收件後,以電子郵件先行回覆當事人表示已收到該信件。
二、承辦人簽擬處理意見或處理情形陳報分署長核示。
三、承辦人將檢舉案件辦理情形回覆陳情人。
四、由承辦人員將個案辦理結果存檔備查。
(依人民陳情作業要點相關規定作業處理,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處理期限為三十日內。)
廉政信箱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