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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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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電腦犯罪及電腦洩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4-16
  • 資料點閱次數:788

電腦犯罪之範圍與類型:
    電腦對於資料之管理、存取、維護提供了快速便捷的功用,但是各種電腦犯罪型態及範圍,亦不斷的翻新及擴大,諸如電腦資料之洩密、資料之破壞、電腦病毒之散播、資料之竊取、更正、新增等,還有利用網路之犯罪,利用遠端電子傳輸之空檔,惡意辦理資料異動真可算是不勝枚舉。現將電腦犯罪之範圍與類型略述如下:

一.範圍:
(一)由資料之破壞至資料庫之毀損,以至於整個系統之入侵與毀滅。
(二)由本機之破壞至整個網路設備之毀損。
(三)利用電子傳遞空檔之使用。

二.類型:
(一)資料之洩密、竊取、更正、以至於新增、毀滅、資料庫之破壞。
(二)主機系統之入侵、破壞。
(三)病毒之散播。
(四)網路犯罪、電子傳遞犯罪。

非法入侵或洩漏機密資料
一.透過數據機藉由資訊網路進入機關電腦檔案查詢屬限制查詢之資料。
二.利用電腦維修非法進入資訊網路系統。
三.利用電腦專業知識動手腳。
四.以電腦病毒摧毀程式。

研究運用相關法令查處
一.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各機關及人員執行本準則成效卓著者,得予獎勵;違反本準則規定者,依情節予以適當處分,其涉及刑責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二.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有規定不得列入流通之項目, 並規定凡涉及安全維護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有關事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其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利機會或方法犯前二條(意圖營利違反限制命令及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致生損害於他人)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四.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訂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法令,其內容應包括資料安全、資料稽核、設備管理及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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