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請託關說、贈受財物及飲宴應酬」案件應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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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行政執行處辦理「請託關說、贈受財物及飲宴應酬」案件應注意事項
花蓮行政執行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本處執行業務之推展,砥礪公務人員節操,就機關同仁處理「請託關說、贈受財物及飲宴應酬」之案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內 容:
一、本注意事項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移案機關與本機關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機關業務之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者。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三)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助等關係。
二、機關同仁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無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亦不得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利益。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請託關說,係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提出有利於本人或不利於第三人之要求,致有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四、機關同仁遇有請託或關說,應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室。
請託或關說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請託或關說者之姓名、身分、時間、地點、方式及內容。
五、機關同仁遇有請託或關說,無法判斷是否違法或有不當影響時,得依前點規定辦理。
六、本注意事項所稱贈受財物,係指以無償或不相當之對價,收受財物或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利益。
其要求或期約者準用之。
七、機關同仁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收受,不在此限。
(一)屬機關公務禮儀之性質許可者。
(二)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救助或慰問者。
(三)機關同仁間因結婚、生育、就職、升遷異動、退休、辭職、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傷病、死亡,所為之餽贈且其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四)利害關係人之餽贈,因故無法退還或屬易腐難以保存之物品,市價在新臺幣壹佰元以下,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八、機關同仁遇有贈受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除前點但書之情形外,應予以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室;無法退還時,除簽報其長官外,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將餽贈之財物送交政風室處理。
(二)前點第四款之情形,應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室。
(三)除其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間所為之餽贈外,雖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其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室。
九、本注意事項有關贈受財物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機關同仁接受他人餽贈:
(一)由其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之親屬接受餽贈者。
(二)藉由其他第三人名義接受餽贈而轉達予其本人者。
十、本注意事項所稱飲宴應酬,係指機關同仁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或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或出入不正當場所致影響機關廉潔形象者。
十一、機關同仁對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邀請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應予拒絕,並得簽報其長官或知會政風室。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經簽報其長官或知會政風室者,不在此限。
(一)因本於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者。
(二)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舉辦活動,邀請機關派員參加者。
(三)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
(四)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者。
(五)機關同仁間因結婚、生育、就職、升遷異動、退休、辭職,所為之飲宴應酬且其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十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為新台幣參仟元,又對同一對象之餽贈及飲宴應酬,每年不得逾伍仟元。
十三、機關同仁參加其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以外者之飲宴應酬活動,雖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但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應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室。
十四、機關同仁於視察、調查、監督或執行工作之出差、會議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之招待。
十五、機關同仁違反本注意事項經查證屬實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懲處。